商会法律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为商会秘书处提供日常法律文书的审核把关,为会员企业举办法律讲堂,同时接待会员企业的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使商会及会员在法律方面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近日接到会员张总的法律咨询,很有代表性,现发布出来供广大会员企业交流借鉴。
会员企业张总咨询:
本企业(简称为A)在投标过程中,中标某单位四个标段的其中的一个标段,另一企业(简称为B)中标二标段,A需要B企业产品进行一标段施工,但不打算从B企业采购这个产品,计划从C企业采购该产品,但B企业表示已获取该产品专利。问:如果A从C企业采购该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卓联律师回复:
1、如果A企业是从经B企业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厂家购买该产品则不构成侵权。
2、如果A企业是从未经B企业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厂家购买的该产品则构成侵权。该侵权又分为善意侵权和恶意侵权。
a.善意侵权
善意侵权仍是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可请求停止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使用)。
b.恶意侵权
恶意侵权就是对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同意事项知情,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假设A是通过C买的产品,只要C的产品不侵犯B的专利权,A也就不侵权。
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单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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