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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
时间:2016/10/10 17:14:33 浏览:5812次

税收优惠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0311-886265490311-88626607

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减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办理部门:省、市发展改革委和企业所在地市、县税务部门,国税办理部门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005090311-886282090311-886265490311-88626607

专项资金扶持国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6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申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503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政策内容:我省设立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一)文化产业特色县,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二)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建设或改造。(三)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相关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四)重点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五)影视广播剧、文学艺术、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六)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工艺品创意设计、演艺剧目创作生产、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八)文化品牌创新。(九)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及媒体融合发展。(十)省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且已开工建设(研发运营)或已做好前期准备的项目。(四)申报项目为非财政投资项目,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4〕146号)办理程序:各市(含省直管县)、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逐级审核:县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到上一级宣传、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辖县(市、区)项目和市本级项目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申报项目的资料收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办理部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40170311-86771159

省级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专项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162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局)提交申报材料,市、扩权县发改委(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负责,并函送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005070311-86771568

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

政策内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向企业倾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表彰并增加投资,对评估良好以上的给予仪器调整和更新改造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平〔2008〕4号)。

理程序:企业根据省科技厅编制的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填写《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推荐。

办理部门:省科技厅

咨询电话::0311-85829545

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

政策内容:鼓励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良好等次以上的给予经费补助,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在科研立项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增加投资。

政策依据:《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平〔2008〕5号)。办理程序:根据省科技厅制定的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办理部门:省科技厅

咨询电话::0311-85883326

发展环境建设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

政策内容: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进一步下放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选址跨设区市或跨省直管县(市)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生态红线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2016年还将下放关于辐射类项目环评审批的事项。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名录制、豁免制、备案制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办理程序: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网上申报,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由国家法定的60日、30日和15日,缩短为30日、15日和7日。

办理部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90857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延长企业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政策

政策内容: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曾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等三个奖项之一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在承担重要技能攻关项目,或因掌握关键技能退休后无人接替可能对企业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经单位和本人协商一致,可延长退休年龄。

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年龄的通知》(冀劳社〔2008〕52号)。

办理程序:企业按照养老保险统筹隶属关系,报统筹地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办理部门: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123330311-88616844

土地政策企业异地安置和搬迁改造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政府要求企业搬迁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按要求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0311-6677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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