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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冀商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9/15 17:21:23 浏览:16次

关于印发《河北省冀商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河北省冀商商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冀商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省冀商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冀商商会

2026年9月15日

附:

河北省冀商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河北省冀商商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本会的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本会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为河北省冀商商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本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前,就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社会团体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本会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四条 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私刻印章,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开展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活动,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本会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

第六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向会员进行通报。

本会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经本会授权可代为收取会费,统一缴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方案,需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需按照本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本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本会所属的分支(代表)机构终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6年9月1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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